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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展評論:小豬頂樓蓋泳池 樓下鄰居可以這樣做

【文/住展房屋網】藝人羅志祥在內湖豪宅頂樓增設露天游泳池,近日台北市建管處前往勘查,確定其與使照的竣工圖說不符,判定為違章建築,必須在30天內自行拆除,否則將執行強行拆除、並收取拆除費用。


如同北市建管處所強調的,游泳池為「雜項工作物」,並不能自行任意設置,而是必須變更使照,並取得「雜項執造」才能建造、使用;若未有申請就建造,就會被認定為違建,必須拆除。在《建築法》中,雜項工作物涵括了水塔、招牌、圍牆、泳池、中央空調系統、升降梯、機械式停車位、污物處理設施等設備;由於就和主建物一樣,其設置多少會帶來安全、衛生及外觀上的影響,因此大部分都在列管中。


確實,以台北市而言,根據《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》,仍有部分的雜項工作物並不需要申請雜項執照,例如符合規定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然而,頂樓游泳池卻是相對可能帶來較高風險的設備,必須考量到包含樓地板、梁柱等結構物能否承載泳池灌滿水後的重量,若未經查驗、並確認安全無虞而設置,就可能發生危險。


同時,大樓的頂樓平台一般來說屬於公共空間,是全體住戶所共同持有。民法第799條第3項有提到,物件的共有部分,可以透過約定,來區分建築物的特定使用人。因此,羅志祥若真的有和AIT大樓其他住戶約定好陽台的專有權,確實是可以獨佔陽台(但設置游泳池這種「雜項工作物」當然仍須變更使照)。


然而,根據媒體報導,羅志祥雖聲稱有經過其他住戶同意,但事實上此案引起關注,就是來自大樓自己住戶的檢舉,因此應該是未取得全住戶同意就建造。


住展房屋網提醒,若民眾發現自己所居住的地方,有頂樓住戶未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,就擅自加蓋,那麼可以依民法767條第一項請求頂樓住戶拆除加蓋部分,也可根據《建築法》報請建管單位勘查違建;此外,若頂樓加蓋建物有營利事實(例如出租),民眾也可依民法179條,對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。

▲圖片/新北市建管處提供

由 買房機器人|租屋機器人 轉載 新聞來源 https://pse.is/3af8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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